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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市民:第四篇章抗洪救灾法律问题指引——建设工程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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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30 16:0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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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洪灾期间,承包人为保护已完工工程免受洪灾损毁而支出的费用,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为应对不可抗力而支出的费用承担方式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若合同对此没有约定,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1.3.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参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承包人在洪灾期间负有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的责任,因此,为保护工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承包人可依据公平原则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让发包人给予其适当补偿。

  答:通常而言,脚手架属于承包人租赁使用,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进行赔偿。若脚手架工程属于承包人的专业分包范畴,则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应由专业承包人承担。

  答:工程分为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围挡属于临时工程,发生不可抗力,永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而临时工程造成的损害应由承包人赔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3.1条: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第1.1.3.2条: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第1.1.3.3条: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第8.8.1条: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答:发包人人员受伤或死亡,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的损失。

  答:承包人人员受伤或死亡,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的损失。

  答: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出现相应损失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问题造成发包人出现相应损失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7.承包人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损失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费用金额如何确定?

  答:承包人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损的费用,由此给发包人减少损失的,相应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能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能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178.施工合同签订后,实施工程单位正准备进场施工发生洪灾,导致施工现场施工难度增大,实施工程单位是不是能够签订补充协议增加费用?

  答: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前出现洪灾,造成施工现场出现新的状况,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对现场出现的新的情况增加费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6.施工现场状况、工程特点及常规实施工程的方案。”第6.2.1条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工程的方案”。第9.1.1条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9.不可抗力。”

  答:受洪灾影响,承包人在后续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面临工程费用成本增加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受洪灾影响增加的人力成本;(2)因洪灾导致的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机械设备使用费及物流成本增加。受洪灾影响增加的成本费用,应由哪一方主体承担,目前法律和法规层面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洪灾造成的人工费、材料设备价格持续上涨,应难以认定其达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直接后果,不宜直接援引不可抗力规则,由发包人直接承担材料设备价格、人工费上涨等工程费用,而应遵守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条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因素及风险幅度范围内,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若确因洪灾导致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异常、人工费成本巨幅增加,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会导致一方利益失衡时,可援引情势变更的原则或者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调差文件做处理,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理分配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带来的成本增加问题。

  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2.0.2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外,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赶工补偿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4、承包人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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