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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50、51、52、53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投诉人反映你单位东湖区国贸璟上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3日23时35分到达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处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该处夜间施工未办理连续作业施工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区域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2号区域:富大有路—洪都北大道—青山湖西岸—青山北路—民园路合围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江西昊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12345政务热线日投诉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2024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ZS003号),要求你单位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立马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
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4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了噪声污染,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你单位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1-1号中海寰宇天下41#楼17层1708办公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投诉人反映你单位东湖区悦文华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23时45分到达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处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该处夜间施工未办理连续作业施工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区域属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2号区域:富大有路—洪都北大道—青山湖西岸—青山北路—民园路合围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福建友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12345政务热线日投诉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ZS004号),要求你单位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立马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
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了噪声污染,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你单位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24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投诉人反映你单位红谷滩区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九龙湖分院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9日00时45分到达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处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经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该处夜间施工未办理连续作业施工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33号区域:祥云大道—龙虎山大道—抚州大街—黄岗山路—景德镇街—圭峰大道合围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江西天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南昌市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图、12345政务热线日投诉单等证据。
2024年10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ZS005号)。要求你单位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单位收到责改后,立马停止了违法施工行为。
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签收。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了噪声污染,并引起了周边居民投诉举报,但你单位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场站业务部副部长全程见证下,对你单位的南昌北营业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营业室正在进行物料运输,现场仅有少量物料进行了覆盖,有两辆洒水车在现场洒水降尘,大量物料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授权委托书;4、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物流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5、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物流中心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物流中心场站业务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8、现场检查照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4年10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洪环责改字〔2024〕红谷滩004号),要求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治理扬尘,如覆盖、设置高于货物、物料围挡等。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赴该营业室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发现有洒水车正在洒水,物料大部分进行了覆盖。经查你单位针对扬尘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加强散堆物料的苫盖范围、增加了洒水频次,同时加快了昌北货场雨污分流项目的进度。
2024年12月5日我局对拟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环罚告字〔2024〕5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1.1万元等,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12月9日签收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采取一定的措施,但不规范或密闭不严,处罚幅度(A)/万:1≤A5。”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对堆放的物料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